发文日期: 2001-09-10
生效日期: 2001-09-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精神,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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