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4-13
生效日期: 2009-04-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税务总局编制了企业所得税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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