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11-17
生效日期: 1995-11-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和办理分成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财检字〔1995〕4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主动与当地大检查力、公室及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协调办理由国税局参与的对中央企业检查的分成问题。 附件:自治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的方针政策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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