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2-24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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