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06-23
生效日期: 2000-06-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凡是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需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是,有的纳税人由于欠税无法在原税务登记机关现有的微机程序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将有关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1.迁出地国税局除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票、证及各税进行清理外,还应认真填写《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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