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6-07-08
生效日期: 1986-07-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保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