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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86〕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8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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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保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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