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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管理和审批办法 云国税所字〔1995〕7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管理和审批办法

    云国税所字〔199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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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文件规定,为了切实加强亏损弥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省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为本办法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一下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最长期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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