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01-25
生效日期: 199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准确核实企业的财产损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明确: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按照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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