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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税所字〔1996〕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税所字〔19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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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准确核实企业的财产损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明确: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按照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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