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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63号
发文日期: 2007-01-10
生效日期: 2007-01-10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17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招收的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不属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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