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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7〕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7〕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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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与韩国税收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6年7月4日起生效执行。为便于理解和有利于各地执行,现对该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解释如下:     该条旨在防止纳税人不适当地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具体是指,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信托或其他实体(以下简称“公司”),如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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