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7-03-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加强税源管理、深化税收分析中的重要作用,税务总局在2006年底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数据采集、上报时间、质量控制、分析应用等方面都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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