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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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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nb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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