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07-01
生效日期: 1996-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96)财文字第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盟市可结合本地财力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开支规定,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划分及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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