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产发〔2011〕34号 

    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产发〔2011〕3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经文化部会签,2011年5月1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见附件1),对经国务院有
    责任编辑:tax6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