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09
生效日期: 2011-08-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经文化部会签,2011年5月1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见附件1),对经国务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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