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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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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规定,在计算新办企业减免执行期限时口径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现对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问题,明确如下: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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