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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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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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