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01
生效日期: 2011-04-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纳税环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或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初始用户提供必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