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2-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实施)修订
本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被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3月1日实施)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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