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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修订) 国务院令第三百三十九号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修订)

    国务院令第三百三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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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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