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17
生效日期: 2011-03-1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是指: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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