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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1〕11号
发文日期: 2011-03-18
生效日期: 2011-03-18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对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实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下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2010年11月8日收付实现制头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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