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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3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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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至2015年,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等)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储备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具体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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