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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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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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