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在反倾销措施即将届满之际,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
    责任编辑:tax6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