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7-13
生效日期: 2006-07-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1年1月4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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