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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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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该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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