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05
生效日期: 2011-08-0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落实纳税服务,税务总局编写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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