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6-15
生效日期: 1998-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项目,可比照晋财税字〔1998〕36号《关于调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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