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6-16
生效日期: 1998-06-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据了解,原由铁路多种经营部门收取的铁路延伸服务费从1998年6月1日起改由铁路车站收取,同时并入主营业务称为“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由货运每吨1.2元调整为1.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7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这部分收费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范围,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范围之前,各地应继续做好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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