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0-13
生效日期: 2011-10-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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