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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19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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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贯彻执行。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商业企业,要按省国税局晋国税流一发〔1996〕22号通知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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