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2-23
生效日期: 1998-01-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1.本篇法规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2月26日发布;2009年2月26日实施)废止
2.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发布;2011年2月21日实施)废止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贯彻执行。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商业企业,要按省国税局晋国税流一发〔1996〕22号通知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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