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6-06-20
生效日期: 1986-06-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家金库各地、州、市分库,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86)财税计字第032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迅速贯彻执行。 一、征收凭证。征收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的票证,通知规定不另外印制。在征收正税的同时,利用正税票证最后的空格加填“教育费附加”,附加额专项单独填入票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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