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11-14
生效日期: 1997-11-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更好地配合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规范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税收行为,有利于依法纳税,么平企业间的税负、确保税款应收尽收、现对产改过程中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产改过程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一)兼并 兼并是指一方存续的企业将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的资产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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