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2-20
生效日期: 2010-02-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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