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6-19
生效日期: 1997-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本文第五条、第七条废止,自2012年4月16日起实施。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业经全省财产行为税专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暂行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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