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供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3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供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36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刑台、邯郸市国家税务局: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南网电力企业发、供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和征收率进行调整,即发电环节定额税率由规定的每千千瓦/时6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4元,供电环节征收率由规定的5%调整为3%。其他事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tax906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