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1年2月21日起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现将天津滨海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和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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