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56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
    责任编辑:tax5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