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28
生效日期: 2022-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