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公众号
关闭
国税函〔2010〕347号
发文日期: 2010-07-26
生效日期: 2010-07-26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意见反馈
学习平台
调查问卷
微信客服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
二维码已失效
点击刷新
提示:若未收到短信验证码,请选择微信扫码登录/账号密码登录,或联系客服协助登录。
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