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6-11-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三线企业及所派生或合资设立的新企业实行增值税超基数退税并对退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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