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5-14
生效日期: 1997-05-1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是圆型章一事。经对各税务局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规范化管理。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现本市各单位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的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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