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12-03
生效日期: 1999-12-0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13日发布;2006年11月13日实施)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适应征收管理“新机制、新模式”的需要,全面深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建设,实现“专业化加现代化”的征管改革目标,把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提到一个更高层次。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逐步修改和完善。 为与本办法有机衔接,市局将另行制定企业所得税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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