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15
生效日期: 2010-10-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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