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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101号
发文日期: 2010-10-18
生效日期: 2010-10-18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税源管理新途径,税务总局决定,在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青岛国税局和广东、山东地税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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