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1-19
生效日期: 2011-03-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本文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修改为“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2010年11月19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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