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监控数据在税收分析和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务总局对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控标准2007年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如下:(一)2006年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合计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二)2006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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