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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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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及《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国函[2005]13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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