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10-25
生效日期: 2004-10-2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在对各地上报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时,发现各地上报采集的数据质量不高,比对相符的发票数量比例很低。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总局已就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发文予以明确,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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