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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 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2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 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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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广告费列支的问题纳税人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所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  二、关于装饰装修费用列支的问题  (一)纳税人对自身新建的建筑物在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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