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12-08
生效日期: 2022-12-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2002年3月12日发布;2002年3月12日实施)废止
为了加快本市信息港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要发展信息服务业,并制定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的指示精神,决定对经上海市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认定的本市内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 一、经认定后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经营性企业,从认定批准当年起二年内,对其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而实现的应缴实缴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25%部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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