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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本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219号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本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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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本市信息港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要发展信息服务业,并制定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的指示精神,决定对经上海市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认定的本市内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  一、经认定后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经营性企业,从认定批准当年起二年内,对其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而实现的应缴实缴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25%部分)、所得税
    责任编辑:tax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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